宗盛電子報

【第二十七期■發送日期201603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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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營利事業購物贈送顧客應行注意事項

                 1-2)         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1-3)         對南台灣2月6日美濃地震之現金或實物捐贈,得列報捐贈費用

                 1-4)         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不能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1-5)         營利事業若有應收帳款逾期兩年且經催收後未能收回,若取得之證明文件是被「拒收」退回的存證函,應列為存證函退回當年度之呆帳損失

                 1-6)         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雖然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1-7)         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支出不得超過收入總額

                 1-8)         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1-9)         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可以列報列舉扣除

               1-10)      自104年1月1日起,修正企業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計算方式!

2、營業稅

                 2-1)         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將會受罰

                 2-2)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應申請使用統一發票,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未依規定申報者,三月底前補報補繳可免罰!

                 2-3)         網路賣家營業登記應注意事項

                 2-4)         「坐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2-5)         營業人銷售勞務,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2-6)         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得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2-7)         茶飲事件衍生業者使用統一發票疑義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列報扶養其親屬或家屬,須具備之法定扶養要件

                 3-2)         政府舉辦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免列報為所得,扣繳稅款亦不能申請退還

                 3-3)         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應申報租賃所得

                 3-4)         2月6日強震受災區居民可於3個月內報備災害損失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3-5)         納稅義務人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

                 3-6)         執行業務者報旅費支出時,應須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3-7)         個人投資外金融商品獲取之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依法應自行申報

4、遺產及贈與稅

                 4-1)         申辦遺產及贈與稅可免附戶籍謄本

                 4-2)         遺產稅繳納有困難,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4-3)         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遺留機車乙輛,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4-4)         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4-5)         夫妻同為罹難者除各有免稅額外其中一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

                 4-6)         配偶拋棄繼承時,仍得主張?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扣除

二、境外公司

                 1-1)         法人文件中已有董事名冊,海外銀行為何還要任職證明?

                 1-2)         同時擁有外國籍的人如何開境外公司及OBU

                 1-3)         宗盛可提供BVISamoaSeychellesHong KongSingaporeAnguillaBelize等司法管轄區之設立服務。

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1-1)         Anguilla

                 1-2)         BVI

                 1-3)         Belize

                 1-4)         Samoa

                 1-5)         Seychelles

 

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營利事業購物贈送顧客應行注意事項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贈品,贈送顧客,依據財政部651217日台財稅第38342號函釋,應於購買時列入資產帳戶,於顧客兌領時再轉相關費用帳戶。

本局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廣告費,該內容為產品促銷之費用,依甲公司提示之購買憑證與贈送紀錄,發現實際贈送數量與購入贈品數量不一致,經查核發現甲公司於購入贈品時,已全數認列為廣告費,年底時並未將尚未送出之贈品轉列贈品盤存,而遭剔除補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贈送樣品,依同條款第711目規定,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本局特別提醒,列報贈品費用,應以贈品是否送出為準,營利事業於購入贈品贈送顧客時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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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營利事業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6款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予認定費用或損失。

本局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營業費用中列報依海關緝私條例所科處之罰鍰130萬元,爰依前揭法令規定剔除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之各項罰鍰,不侷限於違反各種稅法所科處之罰鍰,舉凡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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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對南台灣26日美濃地震之現金或實物捐贈,得列報捐贈費用

南臺灣26日美濃地震造成臺南市部分地區嚴重損失,全國人民及企業展現大愛,救災捐款及物資源源不絕,發揮人道救助精神,但是請注意,愛心捐款管道不同,列報費用的額度也會不一樣。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如直接捐贈至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本次賑災設立之賑災專戶,屬於對政府之捐贈,可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並可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也就是說捐贈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全額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沒有上限。

反之,如先捐贈給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設立賑災專戶,再由該團體轉供救災用之捐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或第36條第2款規定,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為限,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以實物捐贈者,除須取得受贈單位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外,其捐贈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捐贈之原始憑證,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另外,營利事業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該局對於全國人民及企業踴躍捐贈、發揮人道精神深感敬佩,倘捐贈人欲適用列舉扣除額或列報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透過政府及國內機關團體轉捐贈並依規定取具捐贈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又可行善為樂。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審核員 06-2298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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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不能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等其他所得業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國稅局說明,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至於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於個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此外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亦適用上開規定。

該局日前查核某補習班申報案件時,發現該補習班,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180,000元及伙食費21,600元,但經查該補習班係獨資經營,雖以補習班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並自負盈虧,依規定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故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並依規定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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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營利事業若有應收帳款逾期兩年且經催收後未能收回,若取得之證明文件是被「拒收」退回的存證函,應列為存證函退回當年度之呆帳損失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債權,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者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是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作為列報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當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列報呆帳損失時,應以存證函退回之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例如,甲公司有一筆100年度之應收帳款,已逾期2年且經催收後未能收回,甲公司於1031月取得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則此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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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雖然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公司遭檢舉虛報薪資,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確有虛報情事,雖然公司主張減除該筆虛報薪資支出後,所得額依然為虧損,並無實際逃漏應納稅額,但此種情形依照稅法規定,仍應予以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3,000,000元,嗣後經檢舉人檢舉虛報薪資費用700,000元。稽徵機關調查後,認定甲公司確實虛列薪資費用700,000元,經剔除該筆薪資費用後,課稅所得額為-2,300,000元。甲公司雖然主張並無實際逃漏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應就短漏之所得額700,000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核算漏稅額119,000元(短漏報所得額700,000元×稅率17%),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惟最高不超過90,000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該分局呼籲,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如實申報成本費用,切勿虛列,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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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支出不得超過收入總額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依勞動部(原勞工委員會)93722日勞福一第930035514號函釋,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包含福利補助、教育獎助、休閒育樂及其他福利事項等,惟各款動支比率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百。

該所進一步說明,許多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結算申報時,申報收入總額低於支出總額,以致於本期餘絀數為負數,經國稅局查核依規定剔除支出。因此,詢問超過職工福利動支標準部分應如何處理呢?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6項規定,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該營利事業之其他費用列支。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王雅惠; 電話:05-782024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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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扣繳單位給付非境內居住者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給付非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於給付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及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爲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18%,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自10471日起爲30,012元)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取6%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公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

該分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上述規定,以正確開立憑單。並籲請扣繳單位先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短漏扣繳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可減輕處罰。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黃晴琬,電話:04-25291040分機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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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可以列報列舉扣除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科  詹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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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0411日起,修正企業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計算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淨額分配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如發生超額分配情形,自104年度11日起,國稅局會改按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金額的差額,核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礎。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自10411日起,開始實施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營利事業分配給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已經改為按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的半數,其餘半數則不得分配扣抵,因此,在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礎時,也應該以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的半數作為核算基準。財政部已於1041230日發布解釋,明確規定,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為股利淨額乘上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的半數與實際分配的可扣抵稅額的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630日召開股東會並決議分配屬103年度股利淨額為600萬元,該公司股東均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為15%、故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應為45萬元(600萬元×15%×1/2),惟該公司因計算錯誤,申報稅額扣抵比率為23%,致實際分配股東之可扣抵稅額為69萬元(600萬元×23%×1/2),則計算甲公司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應補繳之稅額及裁罰基準為24萬元(69萬元-45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如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超額分配稅款者,也應依上開規定計算應補繳稅款,並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經核定超額分配應補繳稅額,於實際繳納日亦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06-2223111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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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稅

2-1)         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將會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一定要依規定開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於查核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案件時發現,甲營業人與乙營業人經常有交易行為,在1049月間銷售貨物(勞務)時,乙營業人要求甲營業人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營業人的下游廠商丙營業人,甲營業人遂將應開立給乙營業人之統一發票開給丙營業人,而未開給乙營業人,造成跳開統一發票,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對甲營業人裁處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並對丙營業人裁處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

該局又說:乙營業人向甲營業人購進貨物(勞務)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勞務)給丙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形,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營業人千萬不要便宜行事,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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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月營業額達20萬元以上,應申請使用統一發票,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未依規定申報者,三月底前補報補繳可免罰!

臺南市王小姐電詢:個人透過網路銷售商品,是否須開立發票?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方式經營,以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應使用統一發票,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未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請於331日輔導期間截止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免受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由於網路交易的便利性,很多賣家以個人名義從事網路拍賣,但也提醒賣家,透過網路交易,銷售資料明確,如果是經常性且以營利為目的,平均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就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該所銷售稅股鍾股長 聯絡電話:2467780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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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網路賣家營業登記應注意事項

近來「宅經濟」盛行,陸續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打算以網路拍賣方式從事商品買賣,應否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不論係新品或二手貨,均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辦理營業登記之場所,如以戶籍地為營業地址者,毋須檢附房屋稅繳款書或租賃契約書等文件;如以居住地為登記地址者,為確認該地址填列無誤,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或信用卡等載有申請人姓名及居住地門牌之帳單或收據等)。營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之「營業項目」欄除填寫實際營業項目外,應加填「網路購物」並應註明個人所有網路交易之網域名稱/網址」、「會員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

該局又說,賣家經營初期,若銷售貨物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平均每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可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惟一旦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應即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稅款,否則一經查獲將依法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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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坐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彰化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坊間通稱的坐月子中心一般分為兩類,包括從事產婦膳食、嬰兒看護及住宿服務,不需經由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坐月子中心」;還有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並依規定提供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及衛生教育等醫療及護理業務之「產後護理機構」。

   該分局說明,符合前述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但除前開護理服務外,如另有提供非屬專業性勞務或依其用量按使用者付費方式另行收取費用,倘非基於專業需求,而係一般生活照顧所衍生者(例如販賣嬰兒用品、產婦用品及瘦身服務等...),即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至於從事產婦膳食服務及初生嬰兒看護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費、住宿費或服務報酬,屬於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許孟書,聯絡電話:04-727432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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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營業人銷售勞務,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應補稅處罰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時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致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係屬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應補稅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7年間銷售勞務(經營旅館業,出租房間及提供休息),卻利用他人帳戶隱匿收入來源,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經本局查獲予以補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依帳戶存入金額計算漏報所得,核定過高,且不符生活經驗法則,原處分應予註銷為由,循序提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納稅義務人除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尚須以納稅義務人有違反稅捐法上之記帳、開立憑證之協力義務,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致獲有稅負利益始足當之。本件甲公司明知其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卻於97112間,部分收入存入代表人私人帳戶,以達到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且故意隱匿帳證資料,違反自動誠實申報義務,以遂其積極逃漏稅之目的,足認甲公司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以逃漏稅捐之故意,顯與單純之不作為有別,自構成「故意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可責要件,核認短漏報銷售額,本局予以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並無違誤,駁回甲公司之訴。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勞務時如因一時不察漏報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免處罰鍰,惟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遭補稅外,並將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黃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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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業者,得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本局表示,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且已公開明白揭示,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鑑賞期內(七日內),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者,則該營業人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本局說明,目前盛行之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與傳統實體通路買賣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實際確認過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不願意買受時,得於鑑賞期內(七日內),無條件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據統計,此種交易型態之退貨比例較一般買賣業為高,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不把原開立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使業者增加多餘成本追討已開立之統一發票,經營是類型態之營業人,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將統一發票寄發與買受人。

本局進一步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載明於發貨單上,以避免消費者誤解業者未開立統一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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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茶飲事件衍生業者使用統一發票疑義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主要係考量小規模營業人交易多屬零星,稅務行政處理不易,如要求其開立統一發票有實務上困難,故符合財政部規定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免予開立統一發票,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發單課徵營業稅。惟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本局指出,邇來茶飲食安議題頻傳,民眾反映消費時如取具飲品業營業人開立之銷貨憑證,將來發生食安問題就可持憑據來求償。故有關飲品業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即會核定使用統一(電子)發票,至於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為國稅局輔導及核定使用統一(電子)發票對象:()以連鎖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本局說明,為健全財政並減少營業人與消費者求償紛爭,將持續對轄內飲品業者進行實地訪查作業,輔導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之小規模營業人使用統一(電子)發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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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不能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經營之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等其他所得業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國稅局說明,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支出。至於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於個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列支伙食費。此外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亦適用上開規定。

該局日前查核某補習班申報案件時,發現該補習班,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180,000元及伙食費21,600元,但經查該補習班係獨資經營,雖以補習班名義對外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並自負盈虧,依規定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故剔除該筆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並依規定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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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政府舉辦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免列報為所得,扣繳稅款亦不能申請退還

公益彩券常因連續多期未開出,累積了鉅額彩金,吸引民眾紛紛掏出荷包,試試運氣,期待受到幸運之神眷顧,如果您是那位幸運兒,可要特別注意了!中獎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因此中獎人在辦理中獎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將中獎獎金申報為所得,同時,獎金的扣繳稅款也不能列入抵稅,或是申請退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稅法規定,政府舉辦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某君購買2注公益彩券均幸運中獎,中獎獎金分別為2,000元及20萬元,依稅法規定,獎金2,000元部分,免予扣繳,另獎金20萬元部分,則需扣取4萬元稅款。

國稅局再度提醒民眾,政府舉辦公益彩券中獎的獎金免納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相關扣繳稅款也不能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黃股長06-2223111分機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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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應申報租賃所得

臺南市蘇先生來電詢問,將自有房屋提供投資公司營業使用,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蘇先生將自有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如有收取租金,自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如是無償借用,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06-2223111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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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6日強震受災區居民可於3個月內報備災害損失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臺南市戴先生電詢:26日地震發生後造成部分房屋及財物損失,可否扣除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26日強震有災害損失者,可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3個月內自行向國稅局申請報備,如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可委由村(里)長、村(里)幹事就災害損失情形代為彙整填具災害損失申報表,統籌向所轄國稅局辦理。 該所提醒,國稅局核發上述的災損證明,僅供1065月份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申報用,無法申請政府補助。至個人災害損失(核定)申報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綜合所得稅下載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本所綜所稅股方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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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納稅義務人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式

屏東市方先生來電詢問:親友在年度中死亡,死亡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若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其申報方式可分為下列兩種:

1、若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申報,死亡人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皆可按全額扣除。

2、若死亡人無配偶,應該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義務,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申報期限(即死亡之日起6個月)。死亡人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該分局舉例,A60歲於104215日死亡,沒有配偶但有所得,則其104年度免稅額可以申報10,712(85,000*46/365),標準扣除額可列報11,342(90,000*46/365)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徐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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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應須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豐原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另依同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至於所稱與業務有關之證明,例如:出國開會或受訓者,應提出被邀請之證明文件;出國考察或接洽業務,應提出來往函件、計畫書及詳細具體可查之考察報告等文件。

該分局近來查核執行業務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執行業務者列報高額旅費支出,主張係屬負責人赴國外參與業務考察所支出之費用,惟除機票存根聯外,無法具體提出與業務確實相關之函件、考察報告、計畫書等資料佐證,與前揭查核辦法規定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應注意是否與業務相關,平日即應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人:綜所稅課 嚴錦玲,電話:04-25291040分機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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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獲取之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依法應自行申報

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是最常見的理財方式,因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獲取之孳息為海外利息所得、營利所得,而處分該基金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若同一申報戶之所得人全年取得之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連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合計數大於600萬元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以免遭查獲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及其配偶102年度向銀行申購境外基金,獲配海外利息所得、營利所得及處分境外基金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合計3,100萬元,未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有至國稅局查調所得,並無查得前揭海外所得,不應受罰為由,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遭查獲補稅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猶未甘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特別叮嚀,民眾如有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於今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向該金融機構確認該等境外基金所發生之海外所得金額,如已達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標準,於計算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時,應予以併計,以免漏報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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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1)         申辦遺產及贈與稅可免附戶籍謄本

屏東市林先生來電詢問: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否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戶籍謄本?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答覆:為提昇便民服務,落實謄本減量,民眾申辦遺產及贈與稅時,可提供與戶籍謄本同等資料申報,國稅局不會再要求提供戶籍謄本,以節省民眾申報成本。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時,可以被繼承人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代替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贈與人及受贈人可以其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代替戶籍謄本,亦可使用新版戶口名簿及電子戶籍謄本,如對相關檢附資料有所疑義,可電洽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許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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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遺產稅繳納有困難,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在限期內繳清遺產稅,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另外,應納稅額如果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實有困難不能1次繳納現金時,也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以上不論是延期或分期繳納都必須在限繳日期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要注意申請期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如果沒有如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就會在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甲君應繳納遺產稅90萬元,因無法1次繳清稅款,申請分18期繳納, 每期應納稅款為5萬元並加計分期利息,若第3期應納稅款未如期(或逾期)繳納,國稅局會將未繳納﹙第4期至第18期﹚之全部餘額及應加計之利息,一次發單通知甲君於10日內繳清;甲君如逾期仍未繳納,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經核准分期繳納稅款,應特別注意每期繳納期限,並確實於各期限繳日內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趙股長 06-222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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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遺留機車乙輛,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應由王先生及兄弟姊妹或其母親中推派1人代表申報,於父親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檢附父親除戶資料及所有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機車行照,向父親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拋棄繼承,應另檢附法院准予拋棄之文件;如遺有存()款、股票,並應檢附補摺後的存摺()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提醒您,申報前請先就近向任一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附案,以便節省審查時間。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蔡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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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個人1051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規定

【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1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交易年度所屬結算申報期間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11日之次日至10412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12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11日以後繼承取得。

惟上述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課稅所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者,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小姐,電話:04-8871204分機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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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夫妻同為罹難者除各有免稅額外其中一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惟夫妻因故同為罹難者,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同時間死亡,故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而其中一人可列減配偶扣除額,以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夫乙妻因意外事故同時罹難,繼承人辦理甲夫乙妻遺產稅申報時,得認定甲夫先亡,於甲夫遺產總額中列減配偶乙妻扣除額,於乙妻遺產總額中則不列減配偶扣除額。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王湘惠,電話:04-727432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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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配偶拋棄繼承時,仍得主張?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生存配偶如拋棄繼承權,申報遺產稅時,雖不得扣除配偶扣除額,但仍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行使夫妻剰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該所說明,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除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就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將其應分配請求權的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扣除。惟須注意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一定行使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該所特別呼籲,納稅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生存配偶若要主張行使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須檢附生存配偶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註記結婚日期的戶籍資料、夫妻財產及債務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戴淑梅,聯絡電話:04-266513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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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公司

1-1)         法人文件中已有董事名冊,海外銀行為何還要任職證明?

由於銀行無法直接從各區註冊處網站上調閱到董事資訊,故海外銀行開戶人員在接受境外公司操作者的開戶申請前,除了要求操作者必須檢附董事名冊這項公司內部文件之外,還會要求操作者再附上由註冊代理人出具的任職證明,銀行也將核對開戶董事的身分證明文件,確認其身分與任職證明文件,確認其身分與任職證明和董事名冊一致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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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時擁有外國籍的人如何開境外公司及OBU

可以選擇稅務較少的外國籍身分來登入即可。例如;同時擁有台灣與美國籍,一般會建議用台灣國籍,因美國籍為全球稅務。例如;同時擁有台灣與第二國籍(無海外稅務),一般會建議用第二國籍,因第二國籍無稅務考量。提供該【選定國籍護照】及【聯絡地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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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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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奎拉Anguilla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MIGHTY CHARIOT LIMITED

01 Feb 2016

2

MOUNT CRYSTAL LIMITED

05 Jan 2016

3

ASTUTE MOTION LIMITED睿圖有限公司

06 Jan 2016

4

EXCELLENCE SUNSHINE LIMITED佰業有限公司

06 Jan 2016

5

KARLYVILLE LIMITED鵬霸有限公司

06 Jan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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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BVI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AURUM GLOBAL LIMITED

2016-01-18

2

CHARMING WORLDWIDE LIMITED

2016-01-18

3

RIPE WISDOM LIMITED

2016-01-18

4

ACHIEVE ENTERPRISE LIMITED

2016-01-12

5

DOUBLE WINK LIMITED

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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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里斯Belize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CENTURY POWER LIMITED

4-Jan-16

2

FANTASTIC GAIN LIMITED

4-Jan-16

3

FINEST BEST LIMITED

4-Jan-16

4

GIANT REACH LIMITED

4-Jan-16

5

KING GOLDEN LIMITED

4-Jan-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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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亞Samoa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DREAM GROUP LIMITED

2016-03-01

2

GREEN RICH LIMITED

2016-03-01

3

FRUITFUL SUCCESS LIMITED

2016-03-01

4

SUN BUSINESS LIMITED

2016-03-01

5

MASTER BUSINESS LIMITED

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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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爾Seychelles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CELESTIAL GARDEN LIMITED

2016-03-07

2

DELIGHT BUSINESS LIMITED

2016-03-07

3

EXPERT IDEA LIMITED

2016-03-07

4

PERFECT BUSINESS LIMITED

2016-03-07

5

BEST PLUS LIMITED

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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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 取好公司名
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   護照及身分證件
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   傳真申請表
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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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2326-1796 傳真:04-2327-0490
地址:403台中市西區公益路529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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